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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2025年校园招聘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1 13:36:42  来源:全球人才网    采编:全球英才网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持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拟面向普通高校招聘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计划

(一)招聘范围

“双一流”院校2026年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二)招聘计划

详见《营口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校园招聘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计划表》。本次招聘岗位均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二、招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5年9月8日9:00-10:30

地点:兰州大学城关校区西区学生活动中心201

时间:2025年9月10日9:00-10:30

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同仁路29号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临床医学院)仁泽楼六楼行健厅

时间:2025年9月13日10:30-12:00

地点:石河子大学南校区杏三楼A224房间

凡具备条件并有意应聘的人员,现场报名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2.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已取得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需提供本科、研究生毕业证及学位证复印件);

4.学信网打印的有效期内的学历证明;

5.应聘人员需提前填写并打印《营口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粘贴1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6.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

(二)资格审核

应聘考生上交相关材料后,招聘单位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报考条件和资格要求,对应聘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材料,一经发现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三)面试考核

具体审核时间及地点现场另行通知。

本次招聘采取面试考核方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专业知识、综合分析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考核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不能聘用。

(四)确定签约人员

面试考核成绩保留两位小数计算,根据各类岗位招聘职数,总得分由高分到低分录用,若同一岗位成绩并列者,则需安排加试答辩,加试成绩高的确定为拟签约人员,由应聘单位与应聘人员现场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明确违约事宜。签约时,应聘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协议书》。

(五)资格复审

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毕业后,市人社局、市卫健委、用人单位对考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进行复审。若考生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不能录用。名额出现空缺时,可按成绩依次递补。

(六)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已签约的应聘人员需在报到前参加由营口市人社局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公立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营口市人社局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七)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主要核实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方面情况。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八)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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